【动态】广东省民政厅部署落实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等13个部门召开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广东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认真落实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通知全文。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养老服务工作职能,迅速行动,重点对本地的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全面的排查整治,对由民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进行排查。
《通知》明确,各地要对养老服务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养老服务、健康养生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利用养老服务场所对老年人进行保健食品、食品类中药材、保健器材、用品、用具等保健产品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对由民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进行排查,严肃查处利用行业组织名义对保健品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禁止各类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对缺乏科学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的保健产品进行评比。禁止对保健品的生产单位、生产经营者、生产个人开展荣誉评比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评比、评优活动的,坚决依法追责。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压实整治工作责任。整治工作由分管养老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由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按职能具体负责,把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岗、到人。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开展养老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整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大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老年人、养老服务从业者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及时报送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在行动中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按照《广东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建立全省民政部门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补充阅读
关于保健品,要知道都在这里
根据《食品安全法释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指出: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
“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因此,保健食品与药品并无半点关系。消费者或患者在决定选择哪一种时,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进行查询,还可通过二者的批准文号进行鉴别。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经过注册或备案。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有两种,一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国食健字G或J(G指国产,J为进口);一种是国家卫健委的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在保健食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方,必须有“保健食品‘蓝帽子’特殊标识+‘保健食品’字样+批准文号”。
此外,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应有明确的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说明,并明确声明该产品不能代替药物。
药品的批准文号则是“国药准字H或Z、S、J、B、F+8位数字”(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B代表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F代表药用辅料),且说明书会明确标注该药品治疗什么疾病、毒副作用有哪些。
选购保健食品要一看二查三辨
为帮助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食品和保健食品,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提示》,提示消费者在食品保健食品识假防骗应主要关注:
一看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
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27类虚假宣传表述
2018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
目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主要有27类,依法备案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保健功能进行标签标识和宣传表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理了市场上针对监管部门批准的27类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表述。凡有这些虚假宣传表述的产品,无论是在商超等线下实体店销售,还是通过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销售,请消费者都不要购买,同时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31、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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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福利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东发布微信公众号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宣传工作站整理
编辑:莫冠婷、王依岚
审校:骆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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